知識產權出資、增資的形式和說明
發布日期:2021-01-25 瀏覽次數:289
2006年1月1日新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知識產權出資
【形式】
1.設立新公司
2.增加原公司注冊資本
3.以企業現有知識產權實現對其它企業的技術投資。
(一)允許作為出(增)資的知識產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計算機軟件)、版權、商標權。
不同省份和地區規定的范圍有所不同。如:山東-非專利技術出資不可以。
(二) 產權要求:兩種情形:1.自然人或股東名下(出資、增資);
2.法人名下(對外投資)。
【說明】:
1.出資物只能是所有權而不能是使用權(包含已擁有的使用權和接收的技術使用權);
2.出資人只能是商標注冊證、專利證載明的專利權人,不能增加人也不能減人,非專利可以根據企業的股權架構方案設定出資人并且以文件的形式將產權固定下來;
3.同一項知識產權不得對多個對象出資;
4.評估結論與擬增資額要保持基本一致,不允許高值低入;
5.外方技術出資:在所在國申請了專利權、而在中國未申請專利保護,只能以非專利形式出資并在出資前報外管局、商務局等審批機構備案;
6.用于出資的技術與公司主業一致或具有關聯性。
【產權瑕疵的處理辦法】
(1)專利權在公司名下,通過法人對外投資(子公司、控股公司、設立新公司等)
(2)專利權在公司名下,變通以非專利技術形式,(可以不改變股權結構);
(3)專利權在公司名下,先進行專利權變更,實現增資,再按要求變更回原公司。
(一) 特殊要求:
1、技術查新要求,除發明專利、軟著,實用新型、非專利技術需要有資質的查新機構出具技術查新報告)
2、產權變更。需要將用于出資的專利權、著作權、版權、商標權,委托正規的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到國家主管機關將權屬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名下。